快速了解代理行业务的反洗钱风险监测

我国现有法规未明确代理行业务的具体概念。FATF 认为,代理行业务指一家银行(受托行,也称代理行)受另一家银行(委托行,也称代理行客户)之托,为后者的客户或后者本身提供银行服务。在全球范围内,大型国际银行通常充当受托行,向委托行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如现金管理、跨境电汇、票据结算、投行、债券承销、银团贷款以及外汇汇兑服务等,满足委托行的客户在开户银行没有分支机构的地区进行跨境交易的需求。

代理行业务可分为三类 :

传统型代理行业务。指受托行为委托行开设账户并办理支付业务,委托行的客户不直接使用受托行账户,而是通过向委托行下达付款指示,使该账户间接完成交易。例如,委托行收到其客户A的一笔跨境付款请求,负责扣除客户A在我行账户资金,以及向受托行发送含有真实交易双方信息的汇款报文;受托行通过委托行的同业往来账户进行资金划拨,并依据汇款报文向真实交易对手B汇款。

嵌套型代理行业务。指存在中间行作为媒介,某一银行的代理行关系同时被其他一系列非直接委托行(也称嵌套银行、下游清算行)使用。

过路账户(也称通汇账户)服务。指直接被第三方以委托行名义进行交易的代理行账户,该账户可供客户直接访问并使用。

三类代理行业务面对的反洗钱要求总体一致,本文主要以对第一类传统型代理行的业务特点与洗钱风险管理进行分析,其他两类由于更丰富的参与主体与资金流转形式存在各自的业务特点和补充要求。


一、代理行业务在反洗钱风险监测中的特点

因为受托行是以间接的形式为委托行的客户执行付款或其他交易,受托行难以充分了解委托行的客户及相关交易分析资料,使得其成为洗钱或恐怖融资高风险领域,代理行业务也因此被各类国际反洗钱指引列为高风险业务。结合洗钱风险管控角度,代理行业务在客户、账户、交易维度体现出的业务特点在于:

01. 客户

在代理业务中,受托行在核心及业务系统内维护的相关客户信息一般为“委托行本身(Customer层面)”,并针对委托行做普遍要求下的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但真实做交易的汇款人/受益人是“委托行的客户(Customer's Customer 层面)”,其与受托行不一定有直接的客户从属关系或业务关系,受托行对真实交易客户掌握的信息就容易存在不完善或不真实的情况,例如可能无法完整获取诸如真实交易客户的有效证件号码、职业以及与汇款人的关系等主体信息,或经营性质、规模、行业等辅助信息。

02. 账户

与客户维度类似,受托行在核心及业务系统内维护的代理业务相关账户信息一般为“委托行本身(Customer层面)”的账号。在传统型代理行业务中,当受托行只是接收报文指令、间接为委托行的客户进行汇款交易时,对委托行客户真实交易账户的相关信息便存在缺失。

03. 交易

代理行业务交易性质多样化,且普遍具有跨境属性,在洗钱风险管理中需要多加关注,但受托行可获得的有关交易渠道等性质或交易目的的信息比较有限。另外,客户、账户部分的信息记录主要与委托行有关,如果受托行需要对代理行业务进行准确的可疑交易监控,则还需要考虑穿透、关联其他业务信息(如汇款报文)获取真实汇款人/受益人的客户、账户信息。


二、代理行业务的监管标准

随着境外代理行业务发展,目前FATF、Wolfsberg等国际组织均高度关注这一高风险领域,并逐步细化对义务机构的相关监控要求,主要聚焦在以下几点:建立代理关系时的尽职调查,建立或维护代理关系时对委托行的风险评估、尽职调查、可疑交易监控,关注跨境汇款业务,强调银行集团反洗钱政策的统一和集团总部的责任。

除政策性意见外,针对于商业银行洗钱风险管理的主要义务,我国人行和FATF的一些明确要求有:

01. 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

① 对委托行(Customer层面)

根据《FATF 代理行业务指引》,尽职调查内容应包括对委托行的所有权结构(含受益所有人)、注册地及组织架构、产品服务、监管评级、目标市场及客户类型、反洗钱措施等信息的识别。此外,针对“嵌套账户”和“过路账户”,代理行有义务识别相关风险并对风险更高的委托行采取特定措施,例如采取强化型尽职调查措施和交易监测细化要求。

② 对委托行的客户(Customer's Customer 层面)

根据《FATF 代理行业务指引》,受托行无须对委托行的客户开展尽职调查。


02. 客户风险评级

根据《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与金融机构建立或开展了代理行、信托等高风险业务关系”的委托行,不得直接评定为低风险。

03. 可疑交易监控

虽然监管标准在客户层面仅要求受托行识别并评估其直接客户--委托行,并未提出对委托行的客户的监控要求。但在交易层面,受托行实际执行并处理交易,因此拥有相关交易的反洗钱风险监控责任。根据《FATF代理行业务指引》,受托行作为代理行业务可疑交易监控的义务机构,应当:

(1)开展持续性交易监控;

(2)建立代理行账户层面的交易监测系统,监测与委托行预期活动不一致的异常或可疑活动模式。

当某一交易存在异常(如涉及高风险国家或地区、交易要素不完整)时,要求委托行补充相关资料,包括获取委托行的客户信息。


三、可疑监测模型设计的建议

针对代理行业务的可疑模型监测,应分析其与普通交易在业务特点及信息记录上的差异,针对代理行业务的地域、产品、客户、交易,形成对于此类特定业务的有效监测点;并应用与普通交易相同的监测框架和流程,灵活借鉴普通交易的风险监测指标,以实现代理行业务的反洗钱风险识别。

具体来说,受托行除了获取委托行的客户、账户部分的信息记录,还需要考虑穿透、关联其他业务信息(如汇款报文)获取真实汇款人/受益人的客户、账户、交易信息,即可和普通客户一样进行“客户累计交易次数频繁”、“交易对手固定”等洗钱风险识别点的判别。另外,针对代理行业务的特点,可结合“委托行客户”+“真实交易汇款人/收益人客户”双重维度的客户、账户、交易信息,例如委托行的地域/受益所有人、交易对手银行等重要识别因素,识别是否存在委托行内外部风险、关联交易等洗钱风险点,以判断交易是否可疑。